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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禁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《著作权法》2010年修改之前第四条规定:“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,不受本法保护”,也就是说在2010年修改之前违禁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。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后,第四条规定:“著作权人形式著作权,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国家对作品的出版、传播进行监督管理。”这就表明违禁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一定程度保护的。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,在2010年《著作权法》修改后,法律地位发生改变,主要有一下变化:我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,禁止出版、发行、传播违禁类作品。若有人侵犯违禁作品的著作权,著作权人有权请求施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,并销毁侵权物品,但是一般不能主张请求施害人对其损害赔偿,因为权利人本身也无法出版、传播从而获得经济利益。不受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。一、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,主要有历法、 数表、 表格和公式;二、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,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; (一)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 正式译文; (二)时事新闻(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,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,是指通过报纸、期刊、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)。三、超过了《著作权法》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。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,虽然国家对违禁作品的出版传播还是有禁令,但是对违禁作品还是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护,那么非违禁作品,比如一些擅自出版发行的书籍、电影等违法违规的作品,肯定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并且保护程度比违禁作品的程度要高,有的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;如果大家有其他法律方面的疑问想找律师咨询,你可以在进行法律咨询,了解更多法律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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